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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策略轉向 資金由貨幣型流向股票型基金
【經濟日報╱記者黃俊苔/台北報導】
從金融海嘯爆發以來,國際資金在趨避風險的策略下,持續流入美國貨幣市場基金。不過,2月初來出現反轉,顯示投資人恐慌情緒降低,開始尋求高報酬的投資標的。
近幾個月,基金績效排行榜上出現異常的現象,報酬率不高且一向多為法人購買的貨幣基金,在其他各類型基金虧損下,突然躍居排行榜前幾名。許多過去從未注意過這類型基金的投資人,也考慮將部分資產轉入,以降低資產風險。
今年以來到2月上旬,美國貨幣市場基金仍有311.22億美元的淨流入,不過,光是1月29日至2月4日,貨幣市場基金就淨流出265.3億美金,為去年金融海嘯爆發後最大的淨流出。
摩根富林明投信研究部主管洪胤傑表示,從貨幣基金的資金流出分析,投資人已不像過去那般恐慌。以債券而言,美國債券同期間出現24億美元的淨流入;全球新興市場基金也出現2 .6億美元的淨流入。相對而言,資金確實較願意承擔風險。
他說,貨幣型基金比較不具投資價值,主要是資金短暫停留之用,全球經濟恐慌下,吸引投資人避風頭,但目前最恐慌的時間已過,多國進入降息循環,有利未來股市表現,成為吸引資金投入股市的誘因,也因此出現貨幣型基金轉而流向股票型基金現象。

【2009/02/2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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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隔拆利率 創新低
【經濟日報╱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新台幣資金氾濫,金融業隔夜拆款利率9日降至0.14%,是統計以來新低;14天期以上的拆款利率更創下0.12%的超低水準,市場利率逼近零利率。
銀行主管指出,長短期利率同步走低,理應有利企業發債籌資,但因投資人擔心發行者倒帳風險升高,企業發債資金成本下降、但風險貼水增加,一增一減間,發債成本下降速度其實有限。
公債交易部分,10年期指標公債97-6期昨天殖利率成交在1.5%,微幅下跌0.58個基本點(1個基本點是0.01個百分點),成交量約100餘億元。主要是因為該期公債已經被郵匯局等大型交易商買走,市場籌碼相當有限,殖利率因而狹幅盤整。

【2009/02/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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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最後一波退稅 入帳
‧聯合理財網 2009/02/10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17億元退稅款10日入帳,全台約有20萬個家庭可以領回退稅。財政部表示,這是96年度綜合所得稅最後一批退稅款,平均每戶約可領回8,500元退稅。
全國五區國稅局統一在今天執行96年度綜所稅(97年5月申報)第三批退稅作業,總計退稅金額約17億元,財政部提醒民眾應提防詐騙集團,領取退稅有任何問題,應直接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詢問。
財政部表示,為使民眾能夠較早領回退稅款,往年第三批退稅都在2月底,今年則提前至2月10日,提早領回時間將近三個星期。
96年度綜所稅第三批退稅對象,多屬國稅局主動辦理的退稅案件,包括原先申報為繳稅或不補不退者,經國稅局交查核定後,發現有溢繳或應退稅款者為主。國稅局將在10日發出退稅憑單,通知民眾領回。
收到退稅憑單的民眾,退稅金額不滿5,000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超過5,000元的退稅,需提出票據交換。
以台北市為例,轄區內96年度綜合所得稅第三批退稅總計3.87萬餘件,退稅總額5.57億元,其中採用「存款帳戶劃撥退稅」1.57萬件,金額2.58億元,2月10日將直接撥入納稅人指定存款帳戶。
另外,台北市採用憑單退稅者共2.29萬件,退稅總額2.98億元,國稅局也將在10日寄出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限至4月10日止。
財政部強調,目前綜所稅退稅僅有二種方式,採用金融機構等存款帳戶劃撥退稅者,國稅局會將退稅款撥入指定帳戶,並郵寄直接劃撥通知單通知納稅人退稅款已撥入;未採用存款帳戶退稅或填寫的帳戶無法撥入者,則開立退稅憑單郵寄給退稅人。
財部提醒民眾,如接獲電話通知退稅時,應立即向國稅局查證,或以「反詐騙諮詢專線165」電話洽詢,以免受騙。

【2009/02/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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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哪裡找到最佳典範
從哪裡找到最佳典範

任何有心的企業主,都可以經由網際網路、立體或平面媒體、或是自身的情報系統去獲取相關最佳典範的消息,不過最佳典範到底存在哪些地方呢?當然試者從別人身上取經時,最重要還是不能忘記自己要學習及追求的典範是甚摩?因為如此一來,在融合別人最佳典範到自己的企業之時,才能減少牛頭不對馬嘴的危機與成本。

1.企業內部:

2.同業競爭者:

3.世界及的成功企業:

4.消費者:

5.供應商或策略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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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的綠建築
環保的綠建築 不管是商業大樓,還是別墅洋房,以現代建築工業來說,蓋間美輪美奐的房子,完全不成問題。但如果要蓋一間住起來又健康,又不對環境產生負擔的,可就沒那麼簡單了。能夠做到這些的房子,我們叫它「綠建築」。

綠建築呢,如果我們簡單的講,就是用最少的地球資源來興建的建築物。它在維護使用未來,又能夠消耗最少的地球能源。

在臺灣,想蓋間消耗最少資源的綠建築,首要條件就是得隔熱。換句話說,得將熱傳導的三大原理一一突破。熱對流,指的是物質間因為溫差而產生的循環。利用熱氣上昇冷氣下降的對流原理,建築物可以利用中間挑空的中庭形成煙囪效應,導入冷空氣,排出熱空氣。熱擴散,指的是固體間的熱流動。想阻斷這條熱源,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在固體與固體之間,夾上另一種介質。綠建築所採用的隔熱窗戶,就是利用被封在兩片玻璃中的不對流空氣,阻斷熱能傳遞。熱輻射,指的是陽光直接透過紅外線傳導的熱源。當室內溫度因為過多的日射熱而上升時,只要加上傾斜 45 度的外遮陽板,再加上室內抗紫外線窗簾,如此雙管齊下,就能減少將近九成的日射熱。像這樣替建築物做隔熱,牽涉到的不只是建築工法,還有更多科學和技術上的應用,每一個環節,都是人類與自然合諧相處的最佳方式。

綠色建築,基本上是跟自然融合的建築。所以在國外看到,有用茅草蓋的,有用木頭蓋的,有用土磚蓋的。這些都是高級豪宅,它用自然材,跟自然相融,又用自然採光,白天不用開燈,又用自然通風,它不必用空調,這都是綠建築的概念,基本概念。

在這些概念之下,一方面節能,一方面使用太陽能、風力能等再生能源。從外部庭院的一草一木,到人工建築的一磚一瓦,每一個都是經過深思熟慮、環環相扣的結果。要成就一棟綠建築並不難,也並不貴。要住豪宅又能不致癌,除了富麗堂皇,什麼樣的住宅品質才是最好,值得人們重新思考。

摘錄自中油學院 方主慧 於 2008/5/22 下午 04: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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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築可助防洪 都市建物要能儲雨水
綠建築可助防洪 都市建物要能儲雨水2010-10-26 台灣醒報 蕭介雲

氣候劇烈變遷,有關防範都市洪災問題成為新興課題,學者孫振義建議,採取雨水蒐集、環境綠化、人工濕地等綠建築概念,可做有效改善。台灣綠建築協會副理事長鄭期霖受訪時強調,防洪仍要從區域著手,綠建築僅能做微調,如發展漂浮式建築、一樓做為兼具防洪效益的公共空間使用,都是未來要努力的方向。

政大地政系助教孫振義今天以「讓綠色建築幫忙減緩洪患」為題,投書聯合報指出,從莫拉克、凡那比到梅姬等颱風的肆虐,讓台灣從南到北都飽受淹水之苦,綠色建築技術應能有所改善。

他主張要設置建築基地保水設施,建築基地如果可以適當地設置草溝、透水鋪面、滲透溝、滲透井、雨水貯集池等保水措施,將可保留大多數的雨水在每一塊建築基地當中,具有降低地表逕流、減緩洪峰等效果。

此外,目前建築法令規範,總樓地板面積達3萬平方公尺以上新建物,設置4%的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孫振義強調,事實上,雨水利用家家戶戶都可以施行,運用自行設置的小型雨水儲水槽,或簡易型雨撲滿,就可以達到貯集雨水的功效,而設置環境綠化與屋頂花園、人工濕地與生態水池,也都能減緩洪患。

綠建築最初目的是節能、節水,鄭期霖強調,最重要是地區性的選擇,其次是要蓋什麼樣的房子,如果是在宜蘭這樣一次降下一千毫米驟雨的地方,當無法遷村時,就要考慮比照荷蘭,設計漂浮式房屋。

針對雨水儲留問題,鄭期霖建議,未來都市建築、公共建物、公園,都應該向下挖,以低碳社區概念進行儲水,可以具有調節1到1個半小時的暴雨量,以及調節溫度等效益;甚至是應修改建築法規,讓都市一樓做為兼具疏洪的公共空間,如為集水區的關渡平源,就要空出1、2樓的空間,但最重要的還是要從區域防洪角度來著手。

台灣綠建築發展學會副秘書長陳重仁也表示,美國LEED綠建築評估系統中的「永續性基地設計」,亦有「暴雨設計」的項目,內容分為「水量控制」與「水質控制」兩部份,「水量控制」的設計必須在基地上導入「暴雨逕流控制措施」,讓暴雨逕流水量與流速比開發前降低至某個程度以下,做法有盡量保留綠地、使用透水鋪面,以及設置雨水回收系統、人工濕地與滯洪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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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顧客會有何感想
如果你是顧客會有何感想

在摩托羅拉公司 STEAL SHAMELESSLY 已經成為不段改善之座右銘,我門可以從任何人身上學習,更已是一種共同之工作態度。



迪士尼餐廳主管對待新進洗碗員工像客人一樣,把他引導一個餐具都擺好的餐桌坐下,然後開始跟他閒聊起來,這名洗碗員工聽了一陣子,突然發覺桌子上之桌布有許多汙點,餐具也有殘餘物,而且水杯上還有口紅印留者,抱者滿腹疑雲,這名洗碗員工對者未來的上司說這些餐具怎摩這摩髒?這名主管笑者點頭對他說:你注意到了?那摩請你試著設身處地想想,如果你是個花了幾百元美金要到這裡消費的客人,你會怎樣?



迪士尼的員工訓練,就是這樣開始的,在讓員工親身感受到顧客所需要的服務後,才開始對他說明工作上所需要之種種,包含含爾後可能的訓練,這種流程,與傳統從公司簡介開始之員工訓練,實是大異其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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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企業健康促進管理實務探討
A、課程名稱:企業健康促進管理實務探討



課程目標:



職業安全健康作為企業經營管理的主要組成部分,對維持企業的穩定發展起著重要作用。企業必須自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承擔起自己對全體職工安全健康的責任,認真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將國家的職業安全健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落到實處,那麼我們構建和諧社會和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也就不遠了!企業未來更要注意做好:建立適合企業自身實際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的構架,重視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宣導工作,把握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在安全管理的重點控制環節,做好班組職業病防治,落實班組職業病防治管理。以人為本充分發揮班組成員的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積極性,充分發揮部門班組集體智慧和優勢,做好不同員工、不同崗位的職業病防治教育和檢查工作,積極查找和徹底消除各類職業危害的隱患,堅決杜絕各種習慣性違章操作現象。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課程特色:



本課程以實務運作為基礎,討論重要觀念與做法,以企業現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為構架,做好員工健康安全管理的宣導工作,進而分析解決影響員工健康安全所面臨之問題,經學員上課及實際分組討論,獲得立即解決問題。



課程大綱:



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基本思考

2.企業應當採取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2.1.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

2.2.制定職業病防治計畫和實施方案

2.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2.4.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2.5.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2.6.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7.企業必須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

3.企業在構建職業安全健康體系中的責任

3.1.採用安全的生產設備和生產工藝的責任

3.2.改善職工生活、生產條件的責任

3.3.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的責任

3.4.給職工提供職前培訓和安全教育的責任

3.5.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責任

4.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作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5.構成職業病的主要因素分析

5.1.企業生產環境惡劣、安全措施不到位

5.2.政府片面追求經濟高增長,有關部門責任心不強忽視了職工的安全健康

5.3.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

5.4.職業病鑒定期過長

5.5.社會保障涉及的範圍還很狹窄

5.6.職業病患者缺乏必要的社會法律援助

5.7.職業病患者維權之路艱辛

5.8.職工安全健康知識缺乏、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淡薄

5.9.化學性因素

5.10.物理性因素

5.11.生物性因素

5.12.勞動過程中的有害因素

5.13.衛生條件和技術措施不良的有關因素

6.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作有效對策

6.1.建立適合企業自身實際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標準的構架

6.2.重視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的宣導工作

6.3.把握好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在安全管理的重點控制環節

6.4.重視企業內部的內審及外審

6.5.

7.預防和減少職業病的發生

7.1.改變不良的工作體位,儘量把屈曲、傾斜的體位改為端正的體位

7.2.採用適當的個人防護用品

7.3.推拉裝卸和抬舉重物的重量標準

7.4.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訓練

7.5.改善作業環境

8.職業病案例分享

9.結論建議與未來



上課對象:

人資、企業研發、製造、品管、維修、行政事務、管理、營業等部門工程師、中

階管理幹部、或對本課程有興趣者。



上課時數:6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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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不被淘汰的上班族
成為不被淘汰的上班族



作者Razorback Chopin是日本的管理大師大前研一



每天通勤上班,時鐘一過了下午五點,心中就暗自高興又可以領加班費...,

你只是一個把身心和時間,單純賣給你的老闆、沒有自主性的上班族?

如果,你明天上班,老闆要你從今以後,不必到公司報到,每天在家裡工

作,並根據你工作產生的附加價值來決定薪資的話,你究竟可以拿到多少薪

水?

你看看區公所的職員,自己的窗口沒民眾來,就喝咖啡看報上廁所,每天

做的事都屬於「消化型的業務」。

如果這些公務員想提高工作的附加價值,大可以動動,「想想如何把資料檔

案整理得更好找、更有秩序, 如此就能把自己的工作提升到創造型的業務」。

區公所的職員只是一個例子,今後在數位網路的時代, 一通電話就能申請

戶籍謄本或印鑑證明,消化型的業務將從我們的周遭消失。 

現在,服務業人口佔日本總就業人口的六五%,這個比重將愈來愈高, 不

久的將來,預期可升高到八0%,屆時,服務業的人力將出現三極化的現象。

第一類型是「單純勞動集中型」,像在旅館鋪床單、清掃的服務生,或

者是在速食店炸薯條的店員。

有些白領階級看來外表光鮮,勝人一等,其實和漢堡店的店員沒什麼不同

我曾經拿三百萬日圓到日本某銀行,哪裡的行員只會勸我存成定存,但當

我拿到香港的銀行,他們卻很積極地詢問我這筆錢是否不急著用,想辦法幫

我設計一套資金運用計劃。

日本的銀行行員,和只會炸薯條的店員是一樣的。

第二是「知識勞動集中型」,從事的是知識附加價值的工作,但以時間

計算給薪,又稱「知識藍領階級」。

例如工程師,收入是第一類型的四、五倍以上。不過,如只會死記法律條

文的律師、只會記帳的會計師、只會遵循教育部指示的教員,知識藍領階級

將來都可能被光碟CD─ROM取代。 

在美國,已經出現一片只要九、八美元的光碟,叫做「Quicken」的家計

簿,一般家庭不需要求助會計師,就能算清收支情況。還有一種叫「Family

Lawyer」的軟體,囊括一般租約、離婚、遺書、保險的法律問題,省去大事

小事求助律師的麻煩。這些套裝軟體的問世,預期將造成九0%的律師、九

五%的會計師淪落成套裝軟體的操作員。

要避免不被軟體取代或淘汰,只有努力創造光碟提供不了的附加價值,

例如活用套裝軟體,為顧客分析投A種保險有什麼利益,投保B保險風險程

度如何等。



醫生也是,日本過去為了培育醫生,在每一縣都設立一所醫學院,現在

實在有些供過於求,醫生如果只是開著門,消極地希望病人上門求診的話,

遲早會關門大吉。

但是現代人很願意在「預防疾病」上花大錢,如果醫生從「醫病」轉變

為「健康顧問」的話,會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第三則是「知識白領」,以知識附加價值的成果來決定薪資,和第二類

型的薪資收入差距別更大。

第二類型的電腦繪圖員年收入一千兩百萬日圓(約三百萬台幣),第三類

型的知識白領的年薪,至少是四倍,甚至?倍以上。

知識白領必須和分布全球的工作夥伴,時常保持聯繫溝通,所以英文能力

是必須的,而且要像好萊塢導演史帝芬史比柏一樣,會寫劇本又會製作,具

備高度的多項工作能力。 

上班族要如何提升自己為知識白領?

第一,不做知識懶蟲

投資自己,提高自己的附加價值,培養自己不論處於什麼情況下,都能

存活的本領。你可以在上班時間動腦筋思考改進自己的工作,或者利用下班

休息時間充電學習。我認為從三十五歲到五十歲是「魔鬼的十五年」,因為

三十五歲的人大多進入公司有十年的年資,工作熟練之後,就不求知識上長

進,只會汲汲於人際關係,自我發展停頓,進入魔鬼的十五年。

第二,不要給自己設限

特別是公司的「職務規定」,有害於培養知識白領。公司許多成文或不成

文的規定,都不相信員工,把員工當小孩子看待。

例如出差費用定得死死的,啤酒、小菜都不能報帳,但如果報帳的員工判

斷這些花費,對公司有貢獻,企業應該相信員工,授權決定。

三年前,我在日立待的單位,一個月電話費上限是一萬日圓,打完電話還

要在規定的筆記本上,記入打的對方和時間。

還記得有天下午,我在公司後院散步,總務部的人要我回座位。

「為什麼?」我問。

「現在是上班時間,」總務部的人回答。

「我在設計上有想不通的地方,想在清靜的地方,思考一下,」我說明。

「不行,請你在位子上思考,」總務部的人一臉不悅。

我一直認為,以遵循公司規定為最高準則的人,如何能在未來創造新的規

則?只會鑽營、想辦法升遷的人,怎能站上無國界競爭的世界舞台?

第三,不要怕犯錯,要有勇氣重新開始

沒有失敗過的人和企業,想法僵硬,我認為三十歲前應該失敗三次以上。

但大多數的年輕人,都被我們的教育體系教導成害怕失敗、避免失敗。

而且很多人,不能否定自我,怕因此失去既有的一切,但如果沒有否定自

我的勇氣,個人、企業和國家都失去創新的能力。

看看電腦語言,二十五年變了五回,家電產品的功能更是一代超越一代。

這些進步都是從否定推翻出發,經營手法又何嘗不是。

我還有一個經驗,不要想很可惜,而要有隨時都重頭來的勇氣,想到可惜

,人生就失敗了一半。

如果當時我答應留在日立,就不會到麥肯錫發展。

五十歲時,我退出麥肯錫,稍後參選議員和東京都長,後來決定從此不參

與政治活動,都沒有一絲「可惜」的心裡。

年輕人更可以重頭來,但決定的時候需要拿得起放得下的勇氣,不能留後

路,要有破釜沈舟的決心。

第四,不挑工作

我在麥肯錫看過幾千人,成功和不成功的人有一個清楚的差別,成功的人

不論什麼工作都不挑。

不討厭、不選擇工作,不論什麼工作都積極地,站在顧客立場思考,從中

一定可以學習成長。











摘錄自中油學院謝錫林 2010/10/18 下午 04: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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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可不知奈米金屬粉體攪拌混合,請注意碰撞、靜電、輸送產生火災爆炸
國內商業化製造奈米粉體廠,大多以乾式研磨方式製造乾式研磨技術,係利用空氣帶動粉塵,使粒子碰撞原理將微粒研磨至奈米級粉體,經訪查所有廠商均曾發生過金屬粉塵爆炸,而國內實驗室使用奈米粉體混合攪拌,作後續加工處理時發生火災事故,也時有所聞。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研究發現,奈米金屬粉塵-鈦、鐵、鋁,其最小點火能量(MIE)均小於1mJ,與甲烷等氣體點火能量相當。因此處理奈米金屬粉體攪拌混合時,需特別注意碰撞、靜電、輸送引起火災爆炸問題,其論文已發表於科學期刊【1】,為學術界第一篇有關於奈米粉塵火災爆炸論文。
奈米與微米級點火能量差異很大(圖1, 2),例如35奈米及100奈米的鋁MIE皆小於1mJ,而40微米鋁粉的MIE為54.7mJ,因此奈米級較微米級鋁下降50倍以上。
圖1.以最小點火能量儀器測試奈米鈦粉所產生之爆炸火花
圖2.奈米鈦粉燒結熔融成金屬塊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爆炸預防實驗室研究期間也經實驗證實:(1).利用鐵夾夾裝有奈米鈦金屬的試管倒至試驗儀器時,鐵夾敲擊鐵製器壁導致碰撞火花(圖3)。
(2).由塑膠盤上取奈米鈦粉體包裝袋時,產生摩擦靜電,引起火災(圖4)。
圖3.奈米鈦受撞擊火花而燒毀
圖4.奈米粉體取出時,包裝袋與塑膠盤摩擦靜電導致原料燒毀。
因此,現今正值奈米研究應用蓬勃發展,對於奈米的火災爆炸問題更需特別注意。尤其在實驗研究時,需特別注意:(1).用防火之個人防護設備。(2).器材不可使用可能產生火花的鐵杓及鐵刷。(3).奈米粉體不可以易產生靜電材質塑膠袋包裝。
(4).滅火器需隨時放於人員旁。
另於工廠攪拌奈米混料及使用研磨奈米設備時,則需注意:(1).是否會產生碰撞火花而產生爆炸。
(2).設備需裝置破裂盤,以將爆轟波導至安全處所。
【1】Wu, H.C., Chang, J.C., & Hsiao, H.C. (2009). Research of minimum ignition energy for nano titanium powder and nano iron powder. Journal of Loss Prevention in the Process Industries, 22, 21-24.
摘錄自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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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野義男專題演講豐田的人才培育
圖1:第七屆2009產業管理創新研討會大野義男專題演講現場
大野義男專題演講豐田的人才培育
1.人才可以成就企業:
(1)重要課題-轉變成具有腦力性、創造性、高附加價值之工作。
(2)企業內有計畫性之培育人才。
(3)欠缺經營管理計畫之執行力
(4)員工改善意願低落
2.善加利用工具之方法:
(1)使問題點顯現。
(2)訂定改善計畫,執行改善活動,確認改善成果。
(3)問題點處置與與改善。
(4)道具用錯了就不會有效果,而後還會產生2次弊害。
3.上班族之渴望與要求:
(1)體驗工作之成就感。
(2)工作上得到合理之評價。
(3)做事有挑戰性。
4.人才培育重點:
(1)不要只注重成果,培養發現問題之動機。
(2)注重過程之方法、動機、想法、條件。
(3)打造一個可以自我思考、自動自發、採取行動牴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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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勞委會修正「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草案請勞工朋友們踴躍提出寶貴意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勞保3字第0990140464號
主  旨:預告修正「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 修正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四十條。
三、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la.gov.tw)。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意見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 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二段83號9F。
(三) 電話:02-85902792。
(四) 傳真:02-85902784。
(五) 電子郵件:cla@mail.cla.gov.tw。
主任委員 王如玄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制定公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並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實施,同時依該法第四十條規定由本會訂定施行細則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發布,實施迄今已經歷八年餘。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又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之國民年金法規定,對於未參加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之二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勞工,依規定必須參加國民年金為被保險人,於其死亡時得請領喪葬給付。因此,未參加勞工保險之受僱勞工,可能同時為國民年金之被保險人,於其遭遇職業災害事故時,除可依本法請領死亡補助四十五個月(含喪葬補助五個月及遺屬補助四十個月)外,亦可同時請領國民年金之喪葬給付五個月。而喪葬給付(補助)之目的係作為勞工死亡埋葬之用,應以領取一份為宜,且未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領取死亡補助,係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而國民年金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亦由政府負擔百分之四十,基於社會公平,本法規定之喪葬補助與國民年金法之喪葬給付應擇一請領。爰擬具「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下:
本法第六條規定之死亡喪葬補助與國民年金法之喪葬給付僅得擇一請領。(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十四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按最低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之喪葬補助,同時具有國民年金法喪葬給付資格者,僅得擇一請領;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並按最低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四十個月之遺屬補助。

前項所稱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指其本人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須受職業災害勞工生前扶養者。

第十四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職業災害死亡補助,按最低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之喪葬補助;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並按最低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四十個月之遺屬補助。

前項所稱專受扶養之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指其本人無謀生能力且不能維持生活,專賴遭受職業災害勞工生前扶養者。

一、 對於未參加勞工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之二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勞工,依國民年金法規定其必須參加國民年金為被保險人,於其死亡時得請領喪葬給付。又喪葬給付(補助)之目的係作為勞工死亡埋葬之用,應以領取一份為宜,爰增列本法第六條死亡補助之喪葬補助與國民年金法之喪葬給付僅得擇一請領之規定。
二、 配合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項修改,將第一項「專」受其扶養,文字修正為「受其扶養」。第二項「專受扶養」文字修正為「受其扶養」,「專賴遭受」文字修正為「須受」。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意見表
建 議 條 文
草 案 條 文
說     明




















































提意見人:

住址:

電話:

日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勞保3字第0990140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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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年媳婦來照顧 婆婆變短命
晚年媳婦來照顧 婆婆變短命 2010/10/10 09:46 編譯夏嘉玲/報導



日本一項研究顯示,婦女晚年由媳婦照顧,可能因為婆媳不和,當婆婆的身心壓力大而健康受損,和由女兒照料相比,和媳婦同住者可能壽命較短。



英國每日郵報報導,日本筑波大學追蹤研究近200名老人4年,分析發現其中當婆婆的老來和兒子媳婦同住,由媳婦照料者,死亡率是由女兒照料者的兩倍。報導因此稱此為「媳婦的報復」。



研究人員認為,婆媳為了向同一個男人爭寵而長年摩擦爭執,做婆婆的日子不好過,損及健康,可能較短命。與其和媳婦吵架生氣,做婆婆的獨居說不定更來得快活健康。



研究人員指出,這項研究顯示婦女晚年由媳婦照料,存活機率較低,這或許可稱為媳婦的「報復」。



真是不公平又無理的研究結果...



身為婆婆自己心態想法不正確,總把媳婦當成假想敵,



不僅讓自己不快樂,也折磨著媳婦和兒子,



因此而折壽的話,還要說成媳婦的報復...



對於認真用心照料家庭的媳婦而言,真的是不公平又無理。



這是一項針對日本人的研究,或許日本的婆媳相處確實是很有問題!否則怎會有晚年媳婦來照顧,婆婆變短命這種怪現象?這對於認真用心照料家庭的媳婦而言,真的是不公平又無理。至於在台灣是否也有這種現象,好像還沒有這種調查研究。



說實在的,女人大多在粗糙了雙手、模糊了雙眼、稀疏了白髮後,才榮登上婆婆這把“交椅”的。 不過也有不少女孩是拿捏著腔調、唱著甜歌、搖擺著身姿、高昂著頭顱,款款踏入媳婦這殿堂的。



婆媳關係在建立初始就註定要在狹隘的圍城中固步自封,各守領地,難以突圍。婆媳關係總徘徊在親近與親和之間,難以跨過親暱與親密的門檻。婆媳之間就像一首歌中所唱:“霧裏看花,水中望月,誰能分辨這變幻莫測的世界……”婆媳關係總有那麼一點點兒隔膜,一點點兒淡漠,一點點兒間隙,一點點兒防備,甚或還有那麼一點點兒難以解釋的尷尬,一點點兒無法言語的微妙。



婆婆不是母親,媳婦不是女兒。婆婆心裏憋悶,偶爾女兒回家,就覺得格外親切,臨走,總是讓女兒拿這拿那,媳婦卻看在眼裏恨在心上。婆婆心裡憋悶,偶爾女兒回家,就覺得格外親切,臨走,總是讓女兒拿這拿那,媳婦卻看在眼裡恨在心上。 



婆婆生病,媳婦衣不解帶、食不甘味地終日陪伴、守候,難免有失誤偏差,婆婆卻特別敏感,對她多日的勞苦一臉漠然,似乎媳婦的關心中摻雜了太多虛假。女兒偶爾守護床前,卻事半功倍,對女兒的照料熱淚漣漣。



婆婆往往較保守,常年省吃儉用,飯菜以可口為標準,衣著崇樸素為佳品。媳婦若重時尚,難免有時濃妝豔抹、裘裝皮裙,飯菜餐餮,花銷奢侈,因而芥蒂便在角色分野間升級了,且愈演愈烈。



當孩子出世,若是男孩,媳婦便心安理得,笑口常開,正宗嫡傳嘛!若是女孩,便心有掛礙,稍不如意便以為老人家重男輕女,冷落了自己。 



孩子若交給外婆帶,媳婦便外婆不離口,仿佛母親立了天大功勞,婆婆卻心中彆扭,認為人家信不過咱老胳膊老腿,怕委屈了孩子。孩子若長期託付婆婆,婆婆便又心生不快,到底心疼她娘,捨不得給她娘帶,想要累死我不成!若媳婦不體貼又不領情還說:“你家孩子,你不帶誰帶?”就更容易生齟齬了。 



追根溯源,婆媳之間的裂痕在於缺少寬容,缺乏理解,有一副古聯說得好:“女無不愛,媳無不憎”。天下家婆若能減三分愛女之心而愛媳,媳婦也能多將一點戀母之意以順婆,那麼婆媳相處當能更融洽。



這樣把七分寬容與三分理解加在婆媳關係上定會創造出一個主寵滿渥、溫馨和美的家庭。



摘錄自中油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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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須知(下)
一二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債權人為實現其金錢債權,除動產、不動
產外,得就債務人之其他財產權為執行,以其價金或收益清償債權
,其情形如下:
(一)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之執行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
金錢債權,例如債務人可領取之薪俸,債權人得向執行法院聲請
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嗣
後得聲請以命令許其收取,或將該債權轉移之,或命第三人向執
行法院支付。金錢債權如因附條件或期限,致無法照此項規定辦
理者,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予以拍賣或
變賣之 (第一百十五條) 。
(二)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交付動產不動產請求權之執行 就債務人基
於債權或物權,得請求第三人交付或移轉動產或不動產之權利,
債權人得向執行法院聲請命令禁止債務人處分,並禁止第三人交
付或移轉,嗣後得聲請命第三人將該動產或不動產交與執行法院
,依關於動產或不動產執行之規定執行。基於確定判決,或依民
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調解,第三人應移轉或設定不動產物權於
債務人者,債權人得向執行法院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通知登記
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執行之 (第一百十六條) 。
(三) 前二款以外之財產權之執行 對於其他財產權,諸如電話使用權
、專利權、著作權等,債權人得聲請執行法院發禁止、收取、移
轉、交付轉給或交出命令,亦得聲請命令將該財產權讓與或管理
,以價金或收益清償債務 (第一百十七條) 。
(四)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權利 第三人接受前三款命令後,不承認
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時,應於十
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如第三人不於該項期間內聲
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
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債權人得向執行法院聲請逕
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第一百十九條) 。
(五) 提起訴訟 債權人若以第三人之聲明為不實時,得向管轄法院提
起訴訟,請求第三人履行債務,並將訴訟事由通知債務人 (第一
百二十條) 。一三 【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一定之動產或不
動產者,債權人得聲請執行法院將該動產取交或解除債務人對於不
動產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占有該
不動產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續為執行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
二十四條) 。一四 【行為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行為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之情形如下:
(一) 命為代替行為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者,例如命拆
除建築物、修建房屋等,債權人得聲請執行法院由其或僱請第三
人代為履行,所支出之費用,經聲請裁定確定後,依關於金錢債
權之執行方法,得對債務人之一切財產為執行 (第一百二十七條
) 。
(二) 命為不代替行為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
為非他人所能代為履行者,例如著述出版義務之履行,債權人得
聲請執行法院定債務履行之期間及逾期不履行賠償損害之數額,
並得請求處債務人以一千元以下之過怠金。
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得聲請用直接強制方法,將該子
女或被誘人取交之。
夫妻同居之判決,不得請求強制執行 (第一百二十八條) 。
(三) 命為不行為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例如命債務
人容忍債權人在其土地上行走,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
例如禁止債務人在債權人土地上行走,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
聲請執行法院拘提、管收、或處以一千元以下之過怠金;必要時
,債權人亦得聲請以債務人之費用,除去其行為之結果,此項不
行為債務,執行完畢後,債務人復行違反時,債權人得向執行法
院聲請續為執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 。一五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
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其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
能送達時,債權人應聲請執行法院准為公示送達,債權人未聲請公
示送達,或其聲請被駁回確定者,執行法院應撤銷其執行。又假扣
押之動產,如有價格減少之虞,或保管需費過多時,債權人或債務
人得聲請執行法院定期拍賣,提存其賣得價金 (第一百三十二條、
第一百三十四條) 。 回本分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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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須知(中)
一○ 【對於動產之執行】 債權人為實現其執行名義所載之金錢債權,得聲
請法院就債務人之動產為查封、拍賣或變賣,以賣得價金清償其債
權,其程序如下:
(一) 導引執行 查封或拍賣、變賣動產之期日,法院得命債權人至執
行處導引執行人員前往現場為之。
(二) 出具保管收據 查封物命付第三人、債權人或債務人保管時,保
管人應出具收據 (即保管切結書) 附卷。保管人因故意過失,致
保管物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並依其情節,負刑事
責任 (第五十九條) 。
(三) 聲請變賣 查封物係有市價之物品或易於腐壞者,債權人及債務
人得聲請執行處不經拍賣程序而依變賣之方法處分之 (第六十條
、第六十七條) 。
(四) 拍賣 動產之拍賣,買受人應於拍賣時當場以現金交付,並請求
將動產交付,其就物之瑕疵 (例如魚肉不新鮮、耕牛有病) 無擔
保請求權,故買受人於買得拍賣物後,不得以物有瑕疵解除契約
,請求減少價金或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六十八條、第
六十九條) 。 一一【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債權人為實現其金錢債權,得聲請法院就債務
人之不動產及船舶為查封、拍賣與強制管理,以賣得價金或收益清
償其債權,其程序如下:
(一) 查封不動產 查封不動產期日,法院得命債權人提出不動產之產
權證明文件,導引執行人員至現場指請查封。
(二) 預納鑑定費 債權人應依執行法院之通知,預納鑑定費用。
(三) 登載拍賣公告 拍賣公告經執行法院命行登載當地公報或新聞紙
者,債權人應依執行法院之通知,預納其費用,或將費用逕交報
社。
(四) 投標 不動產之拍賣,以投標方式行之者,投標人應於開標前繳
納定額保證金,並以書件 (即法院印制之投標書) 載明:一、投
標人之姓名、年齡、住址及職業,並簽名蓋章。若委託代理人到
場,須提出委任狀。投標人為未成年人或法人者,須書明其法定
代理人。投標人為多數人者,亦應分別列明。二、願買之不動產
,例如不動產之坐落標示。三、願出之價額,密封投入執行法院
所設之標櫃。但執行法院規定以通訊投標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
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 。
(五) 聲請再減價或另估價拍賣 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
債權人不願承受,經命付強制管理者,在管理中,債權人或債務
人得聲請執行法院再減價或另估價拍賣 (第九十五條) 。
(六) 聲請點交 承受或買受不動產之債權人或買受人,遇債務人應交
出不動產而拒絕交出者,得聲請執行法院強制點交。如點交後原
占有人復占有該不動產者,債權人得再聲請法院解除其占有後點
交之 (第九十九條) 。
(七) 命付強制管理 已查封不動產之價值甚鉅,而債權額不大者,債
權人得聲請執行法院命付強制管理,而以收益清償債權 (第一百
零二條) 。
(八) 對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船舶或航
空器,除照一般規定辦理外,尚應注意下列特別規定:
1 終局執行 對船舶終局之強制執行,自運送人或船長發航準備
完成時起,以迄航行完成時止,仍得為之,不受海商法第四條
第一項前段之限制 (第一百十四條第二項) 。
2 保全程序之執行 就船舶為保全程序之執行,除為使航行可能
所生債權之強制執行外,僅得於運送人或船長發航準備完成前
或於航行完成後始得為之 (第一百十四條第三項) 。
3 船舶之查封 船舶經查封後,應使其停泊於法院指定之處所,
但經債權人同意,執行法院認為適當時,得因當事人或利害關
係人之聲請法院准許其航行 (第一百十四條之一第一項) 。
4 船舶之撤銷查封 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以債權額及執行費
用額或船舶之價額,提供擔保金額或相當物品,聲請執行法院
撤銷查封 (第一百十四條之一第二項) 。
5 船舶、航空器之變賣 船舶或航空器得不經拍賣程序逕由應買
人、債權人及債務人同意變賣之 (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三項)

6 航空器之執行 航空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准用關於船舶執行
之規定,其實施扣押或假扣押,自航空器由一地起飛至任何一
地降落之航行期間內,債權人不得聲請執行 (第一百十四條之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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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須知(上)
一 【聲請執行】 債權人基於執行名義,如判決,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對
債務人有一定之債權並適於強制執行者,得請求法院運用強制力以實
現其權利。
所謂債權人,例如依判決得請求對方履行債務之權利人是,所謂債務
人,即原應履行債務之義務人。二 【聲請狀之記載】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須提出聲請狀載明債權人、債
務人 (如有法定代理人,應併記載之) 、欲求實現之債權內容 (例如
金錢債權,應記明債務人應給付若干元) 、欲為執行之標的 (例如債
務人之行為、不行為) 、或執行之標的物 (如以財產為執行之標的,
應同時提出債務人財產目錄或其所有之土地、房屋登記簿謄本) ,並
提出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例如判決正本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各審級
之判決正本) 。
如未提出書狀,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聲請者,應由書記官製作筆
錄記明前開事項,並命債權人提出前開證明文件及於筆錄內簽名。三 【執行費用】 執行費用,分為執行費及執行費以外之執行費用。
執行費,指當事人為強制執行,繳納國庫之費用。債權人聲請強制執
行經法院命債權人預納者,依執行標的物之金額或價額,每百元繳納
執行費五角 (銀元,以新台幣元三倍折算,以下同) 。執行標的無須
拍賣者,按前開規定,繳納執行費十分之五。執行非財產案件 例如
交付子女) ,須繳納執行費用七元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十一條、第
二十九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公證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規定提高十分之四)。
債權人預納定額之執行費,為聲請強制執行必須具備之要件,欠缺者
,法院將駁回其聲請。
執行費以外之費用者,指其他在執行程序中所支出之費用,諸如執行
人員之差旅費、送達費、鑑定人之鑑定費等。
債權人不依法院之命令,預納其他執行費用者,法院可不為該需要費
用之行為。
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不論執行費或其他費用,均得於強
制執行程序中,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及釋明費用
額之證書,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以便與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及強制執行之債權同自債務人收取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九條,以下略
去「強制執行法」五字) 。四 【寫立書據或發給債權憑證】 關於金錢債權,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
執行後不足清償債務,得聲請法院命債務人寫立俟有資產之日償還之
書據,或由法院發給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執行之債權憑證。嗣後債權
人查出債務人尚有其他財產時,得執此項書據或債權憑證聲請法院再
予執行 (第二十七條) 。 五 【聲請異議】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
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
,或其他侵害其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
明異議,從執行程序上謀求救濟,但強制執行不因而停止。不服執行
法院對聲請或聲明異議之裁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起抗告 (第十二條)
。 六 【異議之訴】 對於執行事件,債務人或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得提起異
議之訴,請求法院為實體之裁判。
異議之訴,可分為債務人異議之訴與第三人異議之訴。
(一) 債務人異議之訴 債務人異議之訴者,謂債務人主張依執行名義所
確定之請求,因以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請求
判決使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生消滅或變更效果之訴。所謂消滅或妨礙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者,例如判決確定後,債務人已全部清償、
抵銷或經債權人免除債務,或約定延期清償等是 (第十四條) 。
(二) 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三人異議之訴者,謂第三人主張就執行標的物
有防止讓與或交付之權利,而請求以判決排除或撤銷強制執行之訴
。例如債權人因故意或過失,以債務人之兄弟之財產,指為債務人
之財產,請為執行,執行機關因此對於債務人之兄弟之財產,為之
實施查封者,則其兄弟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以債權人為被告
,向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否認所查封者係其兄弟之財
產者,其兄弟並得以債務人為共同被告 (見第十五條) 。
(三) 停止強制執行 向受訴法院提起異議之訴時,債務人或第三人得說
明異議之訴之有勝訴之希望,並陳明願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聲明
准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第十八條) 。七 【拘提管收】 債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為履行,或顯有逃匿之
虞,或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為隱匿處分,或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
對於法官或書記官拒絕陳述等情事,債務人得聲請執行法院命債務人
提出擔保,無相當擔保時,予以拘提管收 (第二十二條) 。
此項規定,於左列各款之人亦適用之:
(一) 債務人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者,其法定代理人。
(二) 商號之經理人或清算人。其為合夥組織者,其執行業務之合夥人。
(三) 公司之負責人。
(四) 其他法人之負責人。
(五) 債務人死亡者,其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 (第二十五條) 。八 【參與分配】 債權人有多數時,部分債權人如已聲請強制執行,而他債
權人欲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或變賣終結前,其不經拍賣或變
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前,以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逾期聲明參
與分配者,僅能就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 (第三十二條) 。
債權人如對於執行處所作分配表金額之計算及分配次序有不同意者,
應於分配期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異議未經終結者,
聲明異議人應自分配之日起十日內對於他債權人起訴,並向執行處為
起訴之證明,否則執行處仍依原定分配表實行分配 (第三十九條、第
四十一條) 。 九 【提出現款】 關於金錢債權之執行,債務人得於查封後,拍賣期日前,
提出現款,聲請撤銷查封,在拍定後提出者,須得買受人之同意,始
得予以准許 (第五十八條) 。  回本分類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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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因民法繼承篇修訂,我國繼承制度又有變革與新的規定
請注意 ! 因民法繼承篇短期內再次修訂,我國繼承制度又有變革與新的規定,(立院三讀通過時間: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總統公布時間為2009/6/10 。因本次修正條文未定有施行日期,所以繼承編修正條文生效時間為2009/6/12 。)請各位讀者先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繼承篇修法之資料。※{版主註:民法部分條文尚未生效 1.97.05.23 修正之民法總則編第 14 條至第 15-2 條之規定,自公布後 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2.97.05.20 修正之民法親屬編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九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3.98.01.23 修正之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九十八年七月 二十三日)施行。}



本次民法繼承篇修正對於我國繼承制度及辦理繼承之程序等有新的影響(例如限定繼承之清算程序),上次民法繼承篇才剛於2008年修正過,本人在上次修法後曾將最新繼承之規定與修法重點匯整,這次短時間內繼承篇又再次修訂,之前整理的文章請一併參考現行法律規定(法律條文具有時效性,對於較重要、影響權益重大之事件或案件,本就應請教專業;不宜僅憑他人的文章、別人的經驗為據。因為法令可能早已變更或已不合時宜了!)。但因本人近期工作較忙且安排較多不動產信託實務課程要上,於工作及課程告一段落,將陸續整理繼承最新之法令規定及相關訊息。
連結至繼承最新法規  連結至相關新聞報導
至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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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金信託(履約保證)】與不動產信託有別(一)
為了使不動產信託的觀念與認識更為普及,筆者對不動產信託之推廣不遺餘力,特別規劃了一套不動產信託實務的課程 (詳見【不動產信託實務班 】‧【 信託規劃活用進階班】開課囉 ,歡迎對不動產信託規劃有興趣學習、研究的朋友們報名參加 ) ,除了對有意學習不動產信託實務的朋友們開班授課外;也擔任仲介公司、代標公司、銀行與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講師,針對【不動產信託實務與活用】和同業們共同研討。在這開創與推廣的過程中本人發現,雖然近年銀行業也在大力宣傳與推展信託相關業務(其實銀行的經營業務絕非像一般人想像的只有櫃臺存款服務及放款業務這麼單純),很多銀行要求員工像保險公司的業務員或理財專員一樣地也要推廣理財產品,包括賣保險、賣基金、賣債券證券等各種信託規劃商品,且定有責任額規定員工必須達成,包括有部分銀行推出【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業務或以不動產為投資標的的【不動產投資信託】.....等業務,但需知道上述這些銀行在推廣的信託商品全都不是不動產信託。
銀行或保險公司等推廣這些業務主要是要提升它們的經營績效(不要忘了銀行或保險公司也是營利事業單位),這些業務絕對無法像不動產信託一樣能幫客戶解決不動產的問題或使客戶的不動產達到更妥善安排、預防繼承糾紛......等目的。可能金融人員們拚業績太過努力,這些目前在國內對信託最暸解最專業的一群人雖然常主動會跟客戶行銷信託規劃之重要性,但似乎都是以業績為導向,都過於偏重於金錢信託或理財投資這方面,幾乎不會觸碰討論到不動產信託規劃這一部分。雖然不動產是國人最重大重要的資產,但因為理財專員很不容易承接不動產信託規劃的case,就算吃力承接了也不討好;因為公司或理專們辦不動產信託規劃根本賺不到什麼利潤(有些銀行或保險公司業務員若賣出理財保險或債券等投資商品,獎金或佣金蠻可觀的),銀行也無法像理財投資的商品般替客戶的不動產增值或創造效益,因此若有客戶主動要信託規劃的當然就叫他們多買一些保險、基金等信託商品,積極為客戶安排理財規劃就好了,少有主動以客戶的立場或需求,為客戶妥善安排不動產信託,或為客戶詳細解說討論應如何將最重要的房地產信託一併納入規劃。
目前社會大眾對於不動產信託仍然大都非常陌生或會有誤解。且先不談不了解什麼是不動產信託或根本未曾聽過不動產信託的人,更令我非常驚訝的是 : 連不動產從業人員、銀行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對於不動產信託也常常誤解。尤其是容易將銀行業著力推廣的信託業務與不動產信託混為一談,其中出現頻率最高的兩個誤解就是【誤認為不動產信託一定要找銀行辦】與【誤將不動產價金信託(履約保證)視為不動產信託】。
【誤認為不動產信託一定要找銀行辦】還不算太離譜,更有甚者,還有很多人以為不動產信託或不動產價金信託一定要找○○信託銀行辦理才可以呢 ! 筆者本人就曾多次面對銀行人員質疑的眼光以懷疑的口氣問到 :「我們在公司和同業公會上課或訓練時都跟我們說只有銀行及信託公司等才是信託業,方有資格受理信託業務,對吧?」,面對這樣的質問我都會耐心回答 : 「的確,只有銀行及信託公司等才是信託業,也只有信託業才可以受理營業信託,但信託法適用的不只是營業信託,也適用於民事信託,它是所有信託行為之規範,包含金錢、股票等動產信託與不動產信託等。舉個例來說,就如同不動產貸款是銀行很重要的業務,但抵押權相關之法令與規範並非銀行專用一樣。信託相關業務可能是銀行未來很重要的業務,但信託法絕非只規範銀行營業信託行為或只屬銀行所專用。」。有時面對銀行人員像審問詐騙集團一樣的提防我,我只能自嘲銀行或銀行業公會等單位員工教育訓練很成功,對於保護行業之業務不受競爭做的很徹底。但我心裡明白連專業的金融從業人員尚且誤解如此,更何況一般社會大眾的看法了。看來不動產信託之推廣還有漫漫長路須努力!
其實,不動產信託有民事信託與營業信託兩種途徑,這兩種方式各有其優缺點與其特色,可供有需要不動產信託規劃者依信託目的及信託內容、委託人自己或受益人之需求等不同條件來選擇。以上相關討論本人在【民事信託與營業信託的差別(不動產信託一定要找銀行嗎?) 】這篇貼文中已有說明與建議,茲不贅言,請各位讀者自行連結點閱參考。
今天要探討的主題是 : 【誤將不動產價金信託(履約保證)視為不動產信託】這個非常普遍常見的錯誤觀念與誤解。不動產價金信託是近年來仲介公司及銀行大力在提倡的制度,其主要目的是運用信託機制來管控不動產買賣價金,以達到兼顧買賣雙方應有權益,藉由資金管理之手段提升不動產買賣價金安全。因為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牽涉層面較廣。在不動產交易買賣雙方常各有立場甚至雙方互相提防對方的情況下,平心而論,買賣價金信託確實有其功能性。但不動產買賈價金信託絕非萬靈丹;它並無法保證不動產交易絕對安全、零風險,更遑論履約保證了。(請參考公平會裁罰:信○房屋 宣稱「成屋履約保證」、「風險歸零」廣告不實案 )
可是仲介公司或銀行在宣傳價金信託時往往易誤導客戶,使購屋者或售屋者誤以為價金信託就是不動產履約保證、或以為價金信託就是不動產信託。因為筆者發現,不只一般社會大眾不易分辨不動產價金信託與不動產信託之差別;就連不動產業務人員與銀行承辦人員也常容易將不動產信託窄化為不動產價金信託,或以為兩者內涵相同。其實,不動產價金信託其根本還是金錢(動產)信託,非屬不動產信託,兩者在本質上就不同,故其二者之成立目的、使用時機當然有別,以及其所能達到之效益、所保護之客體與保障之範圍等更是大不相同,這些皆與民眾權益關係至鉅,都應該讓房地產買賣雙方要有基本的認知;知道價金信託的功能,並應向客戶說明價金信託與不動產信託的差異。就算一般客戶不一定能分辨清楚;至少信託業相關工作人員與房地產從業人員屬於專業人士,實在不應再混淆視聽、誤導消費大眾。(....未完待續....)
版主註:建議【履約保證與不動產信託有別(一) (二)】,應與相關文章【履約保證(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說清楚  講明白 (上) (中) (下) 】一併閱讀,方能較完整瞭解履約保證(價金信託)之意涵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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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糾紛-----未經同意擅自通行,排除侵害起訴狀(範本)
民事起訴狀起  訴  人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即原告)  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設:00縣00鄉000路00號郵遞區號:00000 電話:(00)0000000 相  對  人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即被告)  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設:00縣00鄉000路00號郵遞區號:00000 電話:(00)0000000 為排除侵害事件,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起訴事:訴之聲明:一、被告不得通行00縣00市00段第000地號及第000地號之土地。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事實及理由:一、緣00縣00市00段第000地號及第000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000地號、000地號土 地)為原告所有(證據一:土地謄本二份),而被告僅因其住家(坐落00市00段 第001地號土地,門牌號碼為00縣00市00路00號)緊鄰系爭土地,竟未經原告 同意且無正當理由,即擅自在其所有房屋後面設立車庫出入口,強行將系爭土地作為 其汽車進出車庫通行之用,並將其汽車停放於系爭土地上(證據二:照片0張),經 原告善意規勸,被告卻屢勸不聽,原告復於00年00月00日寄發存證信函(證據三:存 證信函暨回執各乙份)通知被告勿再通行系爭土地,惟至今被告仍一意孤行,繼續以 汽車侵占並通行系爭土地,顯已嚴重妨害原告就系爭土地使用收益之權利。二、系爭2筆土地非既成道路: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號解釋意旨,既成道路之形成,應以須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公眾通行之初為和平狀態,且因年代久遠以致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起始,為其要件;系爭土地周圍之房屋即00街00至00號之房屋(分別坐落同地段第000至000地號土地),已有同地段第000至000地號可供通行,甚至同地段第000地號土地還有設置迴轉道可供附近房屋住戶通行,則系爭2筆土地顯非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之用;另被告門前已有道路可供通行,被告僅為通行之便利與其私利,在其所有房屋後面設立車庫出入口,強行將系爭土地作為其汽車進出車庫通行之用,自不符前揭既成道路之要件,從而並無公用地役關係存在。三、系爭2筆土地地目均為田,並非道路,另依地籍圖以比例尺丈量所得結果寬度應為0公 尺四、系爭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區內,有00餘坪之大,並非畸零地,雖目前地目為田,惟將來 原告可能於系爭土地上建築或耕作,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並非權利濫用。五、請向00縣政府函調被告申請房屋建造執照案之建築規劃圖,即可得知被告買受系爭 房屋時,該房屋東北側並非作為停車場使用,而係被告於00年間始將之改建為車庫, 用以停放車輛,並在其房屋靠東邊牆壁設置一鐵捲門,係被告單純無權之侵害。揆諸前揭主張,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 鈞院賜判決如訴之聲明,實為感德。證據:一、土地謄本二份。二、照片0張。三、存證信函暨回執各乙份。  此致臺灣00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具狀人: (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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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新制度應有的新觀念與新思維(五)-----探討不動產民間融資借款之爭議(下)
若能妥善運用信託規劃之特點與優點,將該不動產交給公正專業的第三人以信託專戶管理,受託人不得有自益之行為且需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與負受託人忠實義務,於委託人清償借款後依信託契約將不動產歸屬委託人(或於借款契約之還款期屆至時依委託人囑託處分出售不動產,扣除應有負擔及實際債務後將剩餘金額返還委託人),受託人與不動產收益及處分所得之利益完全無涉,其主要職責僅在於以其不動產專業協助管理維護不動產,保護不動產之受益人與受託人的利益,讓它能被正常使用、收益,不被無權占有。保全不動產不會被不當查封、扣押等以保障債務人與債權人之合法權益,受託人於必要時得代委託人對強制執行提起異議之訴或必要時受委託人囑託以專業處分不動產;使不動產以市價出售,避免被賤價拍賣。
信託後的不動產是獨立財產,除了可以幫債務人保全財產,委託人之債權人不得任意查封、扣押,不會被抵押權人以外其他外債權人威脅、干擾外;受託人之債權人也不能查封扣押此獨立的受託財產,就算是發生受託人死亡或破產等事故,受託財產也不會是受託人的遺產或不會被當作破產財產被分配。信託契約受登記機關登記之保護,有公信力及公示效果,並有絕對的效力。債務人不用怕不動產被債權人賤價吞併;因為信託契約書及登記專簿上會記載的清清楚楚何人是受益人,何人是權利歸屬人。債權人也不用擔心債務人財務狀況惡化被查封或被強制執行而債權受影響。債權人不得與受託財產有利益衝突,但債權有一定之保障,能有效保證債務人會如期還款或債務人會市價出售後充分受償(市價出售受償比起拍賣出售受償,不論在實現債權金額或處理時效上都對債權債務雙方當事人較有實益)。
信託法的配套法規已日臻完善;最近一年抵押權設定登記之法令、民法物權篇等相關規定等皆已大幅修改。新的時代我們一定要有新的思維與做法,因為那些傳統過時的做法不但沒有實益、無法有效保障債權人或債務人權益;而且容易製造紛爭,甚至一不小心會讓人誤觸法網。信託規劃絕對是不動產民間融資之債權人及債務人智慧的選擇。尤其是處於較弱勢地位之債務人,若能夠因為了解信託規劃對雙方之保障而主動提出願將不動產信託給公正第三人,並願意 : 於清償借款後歸屬委託人,萬一還款期屆至時囑託受託人處分出售不動產以清償債務。這樣對債權人有充分的保障,一定能讓債權人提高放款的意願;但如此做法對自身權益不但無損;反而保障受信託的財產更獨立、更安全,如此債權人也不必違法扣押別人印鑑證明、權狀等;更不用多此一舉且亦無理由簽訂什麼假買賣契約、假債權本票等......,以避免及預防日後的糾紛。更何況若信託規劃得宜,基本上免各項稅費,像本事務因為要推廣信託規劃,信託規劃之收費非常低廉,時常辦畢信託規劃後算算全部地政規費加上代書費竟比傳統的設定加預告登記加假買賣之所有費用還要低很多呢(像有些土地抵押權設定光是設定費就高達數萬元)。信託規劃的好處這麼多,何樂而不為 ?
筆者本人於去年年底及今年初金融海嘯期間曾推出房地產救星計畫,成功協助一些放無薪假者以及失業者度過難關。有一些受資助者於景氣好轉後已將不動產歸屬登記;有一些受資助者已順利出售房屋,在扣除銀行貸款後尚有餘額數十萬領回。若想進一步瞭解與參考者請自行連結點閱【房地產救星計畫】及【財產保全規劃】。  {註 : 房地產救星計畫與民間融資放款本質大不相同,房地產救星計畫僅幫有心保住房子或想要正常銷售房子的人按期代繳銀行貸款,並無放款的行為,其目的以協助債務人度過難關獲得喘息之機會。民間融資係以放款賺取利息為主。雖然兩者之目的與本質皆有異;但信託規劃之做法卻大致相同,足以供有興趣進一步瞭解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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