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未經同意擅自通行,排除侵害起訴狀(範本)
民事起訴狀起  訴  人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即原告)  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設:00縣00鄉000路00號郵遞區號:00000 電話:(00)0000000 相  對  人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即被告)  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設:00縣00鄉000路00號郵遞區號:00000 電話:(00)0000000 為排除侵害事件,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起訴事:訴之聲明:一、被告不得通行00縣00市00段第000地號及第000地號之土地。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事實及理由:一、緣00縣00市00段第000地號及第000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000地號、000地號土 地)為原告所有(證據一:土地謄本二份),而被告僅因其住家(坐落00市00段 第001地號土地,門牌號碼為00縣00市00路00號)緊鄰系爭土地,竟未經原告 同意且無正當理由,即擅自在其所有房屋後面設立車庫出入口,強行將系爭土地作為 其汽車進出車庫通行之用,並將其汽車停放於系爭土地上(證據二:照片0張),經 原告善意規勸,被告卻屢勸不聽,原告復於00年00月00日寄發存證信函(證據三:存 證信函暨回執各乙份)通知被告勿再通行系爭土地,惟至今被告仍一意孤行,繼續以 汽車侵占並通行系爭土地,顯已嚴重妨害原告就系爭土地使用收益之權利。二、系爭2筆土地非既成道路: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00號解釋意旨,既成道路之形成,應以須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公眾通行之初為和平狀態,且因年代久遠以致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起始,為其要件;系爭土地周圍之房屋即00街00至00號之房屋(分別坐落同地段第000至000地號土地),已有同地段第000至000地號可供通行,甚至同地段第000地號土地還有設置迴轉道可供附近房屋住戶通行,則系爭2筆土地顯非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之用;另被告門前已有道路可供通行,被告僅為通行之便利與其私利,在其所有房屋後面設立車庫出入口,強行將系爭土地作為其汽車進出車庫通行之用,自不符前揭既成道路之要件,從而並無公用地役關係存在。三、系爭2筆土地地目均為田,並非道路,另依地籍圖以比例尺丈量所得結果寬度應為0公 尺四、系爭土地位於都市計畫區內,有00餘坪之大,並非畸零地,雖目前地目為田,惟將來 原告可能於系爭土地上建築或耕作,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並非權利濫用。五、請向00縣政府函調被告申請房屋建造執照案之建築規劃圖,即可得知被告買受系爭 房屋時,該房屋東北側並非作為停車場使用,而係被告於00年間始將之改建為車庫, 用以停放車輛,並在其房屋靠東邊牆壁設置一鐵捲門,係被告單純無權之侵害。揆諸前揭主張,依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 鈞院賜判決如訴之聲明,實為感德。證據:一、土地謄本二份。二、照片0張。三、存證信函暨回執各乙份。  此致臺灣00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具狀人: (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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